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单位容量收费标准

发布日期: 2021-07-12

 

根据冀价工字【2005】25号“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全省实施煤电价格联动有关问题的通知”规定,对于新装及增加用电容量的两路及以上多回路供电(含备用电源、保安电源)用电户,除供电容量最大的一路供电回路外,对其余供电回路征收高可靠性供电费用。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单位容量收费标准(架空线路部分)

 

用户受电电压等级(千伏)

用户应交纳的费用(元/千伏安)

自建本级电压外部供电工程应交纳费用(元/千伏安)

1

2

0.38/0.22

135

110

10

110

80

35

85

45

110

45

35

220

35

 

        注:电缆部分按上述标准的1.5倍收取。

 

以下为不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的三种情况:

1.供电企业对发电企业启动用电不应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。(根据《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对发电企业用电不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的通知》冀价管〔2010〕72号)

2.自2017年12月1日起,对实行多回路电力保障的大数据云计算产业基地(园区)内的数据中心、应用平台等重点大数据企业(项目),免收高可靠性供电费用。根据《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大智移云用电价格政策的通知》冀价管〔2017〕178号)

3.清洁供暖企业申请新装及增加用电容量的两路及以上多回路供电(含备用电源、保安电源)用电,免收高可靠供电费。(根据《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清洁供暖有关价格政策的通知》冀发改价格〔2017〕1376号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