常见问题(优质服务)

发布日期: 2014-01-13 信息来源: 系统管理员

1.咨询停电信息?

可指导用户通过营业厅触摸屏进行查询,或是向95598远程工作站进行咨询后答复客户(7056、7075)。

供电设施计划检修停电,提前7天向社会公告,可以提醒客户敬请留意每周一牛城晚报(具体版面不固定)刊登的计划停电信息。

2.故障报修后,抢修人员多长时间到达现场?

  供电抢修人员到达现场的时间一般不超过:城区范围45分钟;农村地区90分钟;特殊边远地区2小时。

3.95598受理什么业务?

供电服务热线“95598”24小时受理业务咨询、信息查询、服务投诉和电力故障报修。

4.客户投诉后多长时间答复?

受理客户投诉后,1个工作日内联系客户,7个工作日内答复处理意见。

疑难问题

1.因电力运行事故引起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,如何进行理赔处理?

由供电企业以220/380伏电压供电的居民用户,因发生电力运行事故导致电能质量劣化,引起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时,居民用户应及时联系当地供电企业,并保持家用电器损坏原状。供电企业在接到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投诉后,应在24小时内派员赴现场进行调查、核实,会同居委会(村委会)或其他有关部门,共同对受害居民用户损坏的家用电器名称、型号、数量、使用年月、损坏现象等进行登记和取证。登记笔录材料应由受害居民用户签字确认,作为理赔处理的依据。

从家用电器损坏之日起7日内,受害居民用户未向供电企业提出索赔要求的,即视为受害者已自动放弃索赔权。超过7日的,供电企业不再负责其赔偿。

损坏的家用电器经供电企业指定的或双方认可的检修单位检定,认为可以修复的,供电企业承担被损坏元件的修复责任;认为不可修复的,其购买时间在6个月及以内的,按原购货发票价,供电企业全额予以赔偿;购置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,按原购货发票价,并按《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》规定的家用电器使用寿命折旧后的余额,予以赔偿。使用年限超过规定年限仍在使用的,或者折旧后的差额低于原价10%的,按原价的10%予以赔偿。使用时间以发货票开具的日期为准开始计算。对无法提供购货发票的,应由受害居民用户负责举证,经供电企业核算无误后,以证明出具的购置日期时的国家定价为准,按前款规定清偿。清偿后,损坏的家用电器归属供电企业所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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